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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报道:
耕地质量进入依法管理新阶段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鄢振刚 李勇)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该《条例》开创了我国耕地质量管理立法的先河,是全国第一部耕地质量管理的专门法规,也标志着我省耕地质量进入依法管理新阶段。省领导杨泰波、庞道沐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
2006年,89名人大代表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随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列为2006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并将议案交于省农业厅办理。经过广泛立法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条例》在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条例》在耕地质量的监管责任、投入机制、调查与分等定级制度、耕地质量建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杨泰波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我省耕地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全省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措施,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要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庞道沐指出,贯彻实施《条例》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是确保建立耕地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需要。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条例》的执法监督,全面开创我省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新局面。
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安全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张尚武)《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记者今天从省农业厅获悉,全省农业部门将从5个方面贯彻落实《条例》,努力提升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安全。
目前我省耕地质量呈下降势头,突出表现为:耕地养分失衡,耕作层变浅,理化性状变差;中低产田面积增加,高产田土已不足30%%;土壤酸化日趋严重;补充耕地质量普遍较差。
贯彻落实《条例》,遏制耕地地力下降,确保粮食安全。全省农业部门将抓好以下5个方面:一是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二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三是依法履行耕地质量验收及鉴定职能,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四是建立健全耕地质量损毁程度鉴定制度。五是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全面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
按《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将耕地质量管理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切实保护耕地质量。
三湘都市报报道:
1/4农田灌溉水被污染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 陈亚静
本报12月27日讯据最新统计数据,全省约有25.8%的农田灌溉水和18.3%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今日上午,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已获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耕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依法管理条文。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庞道沐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省耕地面临不小的危机,因耕地污染而导致农作物产量下降,并且危害人的身体。据调查,目前全省有20%的耕地有机质很低,缺钾缺磷。
据副省长杨泰波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作为肥料直接流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城乡生活垃圾、灌溉水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恳、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人民网:
全国首部耕地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在湖南颁布
耕地质量管理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人民网长沙12月27日电 今天上午,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全国首部耕地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已由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南耕地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耕地质量好坏,不仅事关粮食安全,还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近些年来,湖南耕地质量及其管理面临许严峻问题,地力下降、中低产田面积增大、基础设施薄弱、污染及酸化日趋严重、补充耕地质量普遍较差。目前,全省耕地20%有机质很低,34%缺钾,47%缺磷,耕地用养失调、地力衰退。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耕地质量管理不健全。
为此,湖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89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第006号和第038号两个议案。随后,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将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列为2006年地方立法调研项目。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调研和完善,2007年7月下旬和9月下旬,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于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标志着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一步,对推动全国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具有划时代意义。据了解,农业部向全国转发该条例,要求各地借鉴湖南的做法,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周立耘、刘玲玲)
红网: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
[作者:李慧芳]
2008年1月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地方性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耕地质量管理的专门法规。
明确各部门职责
《条例》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由此,《条例》明确了耕地质量主管部门及监管责任,解决了职责不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就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规范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验收工作,落实地力综合培育肥改良措施;加强耕地质量监管,明确耕地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建立健全土肥管理机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监测,建立发布制度,提高公众监督力度等,《条例》都作了规范。
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还建立健全了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被禁止排放
《条例》就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建立耕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制度,落实耕地地力培育措施,规范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禁止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行为等作了规范。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要求。
要求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同时规定,作为肥料直接施入耕地的污泥、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或者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肥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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