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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杨泰波
(2007年12月27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保护我省耕地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全省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好该条例,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耕地具有“民生之本、农业之基”的特殊重要性。耕地问题包括耕地数量和质量,二者同等重要。目前,我省可开垦作为耕地的后备资源已经很少,虽然我们不断地提倡节约耕地,严格保护耕地,但在人口不断增加、建设用地刚性增长的情况下,耕地数量减少的势头不可逆转。在这种情况下,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就显得尤其重要。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余华生同志深入到长沙、湘潭、衡阳、永州等市,对耕地质量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了一份很有价值、很有份量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客观地揭示了我省耕地存在的地力下降、养分失衡、污染加剧等问题。我看了以后深受启发,当即写了这样一段话:“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耕地质量问题,不仅事关农民增收,而且事关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可是这个问题还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如再不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将带来无穷后患。”
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我省率先出台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是依法治省、依法治农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这部法规的重要意义,要加大耕地质量管理力度,确保“耕地保护”这一国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措施,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将耕地质量管理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落实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要理顺耕地质量管理职能。要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尽快制定有机肥补贴具体办法,支持和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和制定《湖南省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以及与《条例》相关的《湖南省耕地质量标准》、《湖南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等配套文件。要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开展耕地地力提升示范,实施新一轮“沃土工程”,全面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国土资源、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建设等,形成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合力。
三、依法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我省耕地质量存在的问题并非短期内所形成,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充分履行耕地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全面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措施,对各种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要加大耕地质量监测力度,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促进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监测与评价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队伍建设,改善监管装备,提升监管及执法水平,确保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同志们,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事关国计民生。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推动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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