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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农业厅副厅长 吴新民
(2007年12月27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不仅决定农产品产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品质,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一件大好事,也是全省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翘首以盼的一件大实事,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我省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和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全省农业系统干部职工,向关心、支持该条例出台的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此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专家和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慰问!
目前,我省耕地质量存在养分失衡、污染加剧、耕作层变浅、土壤板结、地力下降等问题,不仅影响农作物的增产和农民的增收,而且对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2006年1月,在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89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第006号和第038号两个议案。省人大将上述议案交由我厅办理。为此,我厅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确立了《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架构,并组建了起草工作班子。2006年5月底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用近半年的时间在本系统内部和邀请法律、土肥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后于11月份正式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月至5月,多次就《条例》草案征求省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环保、水利、林业、农办、质监等部门以及常德、益阳、衡阳、株洲市有关部门的意见。2007年7月份,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省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省人大农业委、法制委就该《条例》草案组织到长沙、邵阳、永州、湘潭市和部分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了所到市和县法制办、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意见。2007年7月下旬和9月下旬,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于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下面,我就农业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先讲三点意见。稍后省人大和农业部的领导将作重要讲话,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两位领导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条例》精神,规范耕地质量管理与执法行为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是耕地质量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执法首选必须做到懂法。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及其土肥工作机构要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不但要带头学,而且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另外,还应通过开展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条例》、《条例释义》及配套规范性文件,掌握《条例》基本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到正确运用该《条例》,严格、规范地执行该《条例》。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首先要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各级农业部门及其土肥机构要重点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呼唤全社会关注和保护耕地质量,让大家知道耕地质量不仅关系农产品数量安全,而且关系到食品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其次要多途径和多形式开展宣传。各级农业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农业部门自身的优势,通过编印小册子、张贴宣传画和采用宣传车、电视讲座、热线咨询、现场培训和答疑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第三,积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在本次新闻发布会后一个月时间内,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在全省掀起宣传《条例》的热潮。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让耕地质量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而改变人们只重视耕地数量忽视耕地质量的观念与行为,提高保护和建设耕地质量的自觉性。
三、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开创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新局面
各级农业部门及其土肥工作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把耕地质量管理这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好抓实。一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要在摸清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现状的基础上,认真客观地分析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根据现在的基础和现有的条例以及未来发展的需求,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报请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要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要依法争取投入,加大土壤肥力调查和监测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全省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为农民科学种田提供服务。三是要依法履行耕地质量验收及鉴定职能。《条例》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因此,我们要多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把好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质量关。另外,要依法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并对补充耕地的质量提出书面意见,确保补充耕地的质量达到要求。四是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损毁程度鉴定制度。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越来越重视,新刑法设立了破坏耕地罪。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不仅涉及到民事纠纷,还涉及刑事诉讼。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的要求,对耕地质量损毁程度进行实事求是的鉴定,为打击耕地质量破坏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五是要加强耕地地力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实施“沃土工程”,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要支持农民多施农家肥和发展绿肥生产,增加土壤有机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改善土壤环境。六是要加强土肥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稳定的土肥队伍是做好耕地质量管理工件的前提和保证。各级农业部门要重视土肥管理队伍建设,要积极引进人才,培训现有人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七是要严格执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损毁或破坏耕地质量的各种违法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握机遇,扎实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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